對多數臺灣中小企業而言,「法令遵循」(法遵)是一個長期的隱性成本,而非策略核心。然而,全球法規領域(反壟斷法/競爭法、資料保護與人工智慧)在2025至2026年間快速演進,正在重寫這個認知前提。變化的核心不僅在於罰則提高或法律條文增加,而在於各主管機關審查企業行為的方式,正跨越法域邊界相互滲透——競爭法開始審查資料系統,資料保護法、競爭法開始規範演算法行為,人工智慧法開始影響競爭架構。各領域原本各自運作的監管邏輯,正在交叉形成新的制度壓力地帶。
對臺灣製造業、出口業及數位服務業而言,這場制度轉型並非遠景。只要企業正在向歐盟、美國、南韓或中國輸出產品與服務,或使用任何含有個資處理或AI功能的商業工具,就已置身於多重法域的交叉監管範疇內。
一、演算法已成為競爭法/反壟斷法的審查對象
全球反壟斷執法的焦點,正在從企業之間是否彼此「談好價格」,轉向「系統設計是否形成一致性決策結果」。美國加州的反壟斷法於2026年1月正式將「競爭對手共同使用定價演算法」納入反壟斷評價範圍,不再以明示合意為唯一要件;紐約州則對食品外送平臺Instacart的演算法定價機制啟動調查。更早的RealPage租金案確立了一個執法理論:多家業者向同一平臺提交非公開的即時資料、由平臺以演算法生成建議價格,即便企業之間未曾溝通,也可能被認定為形成協同定價的制度環境。
歐盟的走向呼應了這一趨勢,但以更直接的濫用市場地位框架呈現。2025年12月,歐盟執委會對Google展開正式反壟斷調查,指控其在未給予網路出版商適當授權或補償的情況下,擅自抓取內容以訓練AI模型並在搜尋結果頁面生成AI概述。這是競爭法首次正面觸及AI訓練資料的取得合法性。對臺灣中小企業而言,這意味著採購第三方定價工具或需求預測平臺,已不再是純屬資訊部門的技術決策,而是具有潛在競爭法風險的經營選擇。
二、數位市場競爭規則的制度重整
歐盟《數位市場法》(DMA)與英國《數位市場、競爭及消費者法》(DMCCA)生效後,大型平臺的市場行為正在面臨前所未有的結構性約束。2025年,歐盟對Google、Apple、Meta、X等業者,分別就廣告技術、應用程式生態、廣告模式與透明度義務的罰款總額超過新臺幣900億元。英國競爭與市場管理局(CMA)在2026年初援引DMCCA新法對Google搜尋服務提出行為準則,要求賦予出版商AI內容使用的控制權,以及在Android與Chrome上提供搜尋選擇畫面;並於2月對拒絕配合資訊調查的業者裁罰473,000英鎊(約641,350.16美元)。
這一波競爭規則的重整,對臺灣企業的影響是雙向的。一方面,高度依賴單一大型平臺通路的中小企業,過去難以挑戰平臺的定價或排名邏輯,新法規的執行正在改變這個權力結構;另一方面,企業若自身成為資料蒐集或分析平臺的參與者,也可能因共用第三方系統整合了競爭敏感資訊,而被納入執法視野。監管邏輯已從「行為是否違法」轉向「架構是否可能產生反競爭效果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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