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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「所得稅法修正」宣導電子單張文宣


所得稅法修正—台灣優先、全民受惠

一、前言
  資本與人才是一個國家推動經濟發展的原動力,面對高度自由化的資本市場及各國積極爭取人才,全球紛紛進行稅制改革,透過建立友善的租稅環境,提升國家競爭優勢。我國身為開放經濟體,要與其他國家競爭資本及人才,尤須先解決我國優秀人才及投資人所得稅負較重、內外資稅負不衡平,與未分配盈餘課稅可能減少中小型及新創事業轉型升級動能等問題。
  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的公平合理所得稅制,行政院於106年10月12日通過財政部所提《所得稅法》部分條文修正案,旨在優化稅制,合理調整所得稅負分配結構,減輕薪資所得者及中低所得者稅負,建立「投資台灣優先」之租稅環境,並透過配套措施,使全民共享稅改利益。

二、修正重點及效益
(一)減輕薪資所得者及中低所得者所得稅負擔,促進公平合理
1.調高綜合所得稅(以下簡稱綜所稅)標準扣除額新台幣(下同)2萬元:由9萬元提高為11萬元(有配偶者加倍扣除),增幅達22%,約517萬戶受益。
2.調高綜所稅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額度各5.2萬元:由12.8萬元提高為18萬元,增幅41%,分別約542萬戶及62萬戶受益。
3.綜所稅最高稅率降為40%:刪除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,000萬元部分適用45%之稅率級距,最高稅率降為40%,有助留才攬才及吸引投資。
(二)減輕中小型及新創企業稅負,鼓勵轉型及升級
1.獨資合夥組織之所得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(以下簡稱營所稅),其所得直接歸課資本主或合夥人綜所稅。
2.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%調降為5%:於兼顧租稅公平下,適度減輕須藉保留盈餘累積自有穩定資金企業之資金成本。 
(三)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股利所得稅制,提高投資意願
1.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,訂定股利所得課稅新制(就下列二方式擇優適用):
(1)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,並就股利按8.5%計算可抵減稅額(每一申報戶上限8萬元),抵減其應納稅額,抵減有餘尚可退稅。
(2)股利按26%稅率分開計算稅額,與其他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。
2.合理調整所得稅稅率結構:
營所稅稅率由17%調高至20%及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由20%調至21%,支應上述減稅措施所需財源,並縮小公司保留與分配盈餘間股東稅負差距及內外資股東稅負差距。

三、結語
  本次稅改兼顧租稅公平、經濟效率、稅政簡化及財政收入四大面向,一方面合理減輕薪資所得者、中低所得者、中小型及新創企業之稅負,使一般民眾獲得減稅利益,增加民眾所得;一方面使企業主要投資人負擔合理的股利所得稅負,提升投資台灣意願,進而創造就業,促進經濟發展,充分發揮了「有濟無劫、合理分配、全民受惠」之稅制優化效果。